许多劳动者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后,企业仅提供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,这种情况在职场中并不少见。企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?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这意味着:对于休息日(通常指双休日)加班,企业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;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,企业必须支付加班费,不能以补休替代。
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:企业滥用"补休"制度,不仅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只给补休,甚至长期拖延安排补休。这种情况下,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。
维权建议:
- 保留加班证据,如考勤记录、加班通知、工作沟通记录等
- 首先与企业协商,明确要求依法支付加班费
- 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
- 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
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,遇到侵权行为时勇于依法维权。同时,企业也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,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